物權法解釋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事由 不動產估價
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本條是關於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事由的規定。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是指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因一定事由而歸於固定。最高額抵押權的實現除了需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外,還須具備其擔保債權額的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額之所以需要確定:一是根據本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是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也就是說,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在抵押期間具有不確定性和變動性。但債權終需要清償,在清償的條件出現時,債務人具體應清償多少債權,應有一個確定的數額。二是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於抵押權的一種,抵押權人在實現優先受償權時,具體優先受償的範圍為多大,應當有一個定額。擔保法對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事由沒有做具體規定,這限制了最高額抵押權在實踐中的應用。基於此,本條對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事由做了詳細規定。
在吸收法院審判實踐經驗及借鑒國外立法例的基礎上,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不動產估價
債權確定的期間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實踐中,最高額抵押權人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確定債權額的請求權而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抵押人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一般都願意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債權確定的期間進行約定。所以,對債權確定的期間進行約定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重要內容。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即自行確定。這裏需要區分兩組概念:一是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與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前者是指最高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約定的,用以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的時間;後者是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期間。根據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一致。所以,最高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一般長於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的期間。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與最高額抵押中的債務清償期。最高額抵押中的債務清償期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間。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至,債務的清償期未必屆至。當事人可以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以債務的清償期為債權確定的期間,也可以在債務清償期外另約定債權確定的期間。
(二)沒有約定確定債權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沒有約定確定的債權期間,或者即使有約定,但約定的期間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債權的確定時間?對這個問題,國外的做法主要有兩種:一是規定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可以隨時要求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二是規定一個確定債權額的法定期間,如日本民法典規定,最高額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時起經過三年,可以請求確定債權原本。本法采納了第二種做法,明確規定,沒有約定確定債權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這樣規定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是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對連續性的交易提供擔保,連續性交易一般會持續一段時間,如果允許當事人隨時要求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就意味著一方當事人特別是抵押人有可能在很短時間內就要求確定債權額,這無疑與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的目的不相符合;二是在當事人對確定債權額的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楚的情況下,規定一個法定的確定債權額的期間,可以使最高額抵押權的地位因法定期間的存在而較為安穩,抵押權人不必時時顧慮抵押人行使確定請求權。這對於穩定最高額抵押關系是有好處的。本條規定的“二年”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其起算點是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根據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如果以建築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益做最高額抵押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為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之日;如果以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做最高額抵押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為最高額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不動產估價
在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是確定的。這裏的“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連續交易的終止。如果最高額抵押是對連續交易提供擔保,則連續交易的結束日期就是債權額的確定時間,即使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法定確定期間還沒有屆至,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也是確定的。二是最高額抵押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消滅而導致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比如在連續的借款交易中,借款人的嚴重違約致使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被解除,新的借款行為自然不再發生。這種關系終止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自然也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債權額的確定時間也不受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定確定期間的影響。
來源: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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