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禁止出質的動產 不動產估價
第二百零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解釋】本條是關於禁止出質的動產的規定。
關於禁止出質的動產的規定,是在將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後新增加的內容。物權法草案的一、二、三審稿及擔保法均沒此內容,在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後,有的群眾提出,出質的財產應當是允許轉讓的財產,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不能作為質押的財產。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此內容。
(一)依法可以轉讓的動產均可以設定動產質權
哪些財產可以作為質權標的物,各國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國家規定,各種財產上均可設立質權;有的國家規定,質權的標的限於動產;對於哪些動產可以設定質權,則大多不做列舉。根據民法的法理,法律不禁止的,都應當是允許的;而法律不明確規定禁止轉讓的動產,都可以作為設定質權的標的。
合法擁有的並且依法可以轉讓的動產可以設定質權。因此,可以設定的動產應當是十分寬泛的,如車輛、古董字畫、珠寶首飾。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不得設定質權,如毒品、管制槍支。
(二)規定禁止轉讓的動產的依據應當是法律、行政法規
設定動產質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對於禁止性的限定應當是十分嚴格的。規定禁止轉讓的動產的依據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規定禁止轉讓動產的依據。
來源: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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